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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牛人”冒充记者律师诈骗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5-04-10 09:43:00 来源: 点击: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叶文兴

   编造记者、律师的假身份,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帮助疏通关系“捞人”等为由进行诈骗,近日,“通天牛人”蒋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

  现年41岁的蒋某是浙江文成玉壶上村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被文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也是曾经的入狱经历,让蒋某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也让蒋某意外寻获了“商机”,那就是帮助他人处理简单的法律事务。 为了抓住这个“商机”,蒋某自己打造了一个“牛气哄哄”的“工作室”,门口挂牌“法律文秘馆”、“中国法治新闻社工作组”,并且标明提供新闻采访监督、法律维权调查、公众信息咨询等服务。还印制了 “中国律证调查事务所”主任,“ 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中国廉政监督网”、“中国焦点新闻网”法律顾问,“中欧德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名片,并且制作了“当代儒商”、 “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法治新闻”的记者证,南京市鸿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证以及某政法大学毕业证书。

  数不清的名片以及证书将蒋某包装成了拥有“名记”“名律”的身份的“牛人”,蒋某在生活中也时常吹嘘自己认识各种领导。而事实上这些身份都是都是编造出来的,其所持的各种证件均是通过办假证的广告办理的。成为“牛人”后,蒋某时常冒充“记者”、“律师”诈骗,并屡次得手,直至案发。

  2012年9月,受害人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詹某发生刮撞,詹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担心要负刑事责任,兰某找到了蒋某咨询,对于送上门的“生意”,蒋某那里肯放过,其在交警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谎称兰某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自己认识领导,可以帮兰某疏通关系免除“牢狱之灾”,并以要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向兰某提出需要费用22000元,随后兰某就向蒋某的账户存入了人民币22000元。后来的结果虽然也是兰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兰某却不知道,这并不是由于蒋某的帮助。而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死者詹某未注意观察道路上车辆动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道路,认定被害人兰某与死者詹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兰某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蒙在鼓里的兰某还一直对蒋某”心存感激“,直至蒋某案发,兰某才知道自己没有遭遇牢狱之灾并不是因为蒋某的帮助,自己花了冤枉钱的真相。

  在另一起案件中,蒋某就没那么幸运了。2013年7月,受害人胡某的亲戚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急于“捞人”的胡某通过好友陈某找到了蒋某,在蒋某的一翻糊弄之下,“捞人”心切的胡某对蒋某深信不疑,分两次向蒋某的账户打入“活动经费”6万元,收到钱后,蒋某还煞有其事地告诉胡某案件的进度等,并且添油加醋的述说自己为了 “捞”陈某是如何努力。而事实上,蒋某在收到胡某的活动经费后付出的“努力”,只不过是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邮寄至公安、检察等单位仅此而已。几月后,陈某一直未被“取保候审”,反而被依法诉至法院而获刑了。直到这个时候,胡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要求蒋某返还6万元,蒋某却耍起了无赖,谎称钱已经送给公安机关、检察院领导了,无法返还,此后,胡某多次要求蒋某退还6万元的“活动经费”,都被蒋某拒绝了。无奈之下,胡某报了警,蒋某也由此案发。

  对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口才很是自信的蒋某拒绝了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坚持自己辩护,在法庭上也是“侃侃而谈”,然而再好的口才也掩盖不了蒋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胡慧积)